臺中市中古汽車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及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臺中市中古汽車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以發展汽車事業、推廣國內外貿易,促進經濟發展,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臺中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臺中市政府所在地。
第五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國內外汽車商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事項。
二、關於汽車事業之連繫、介紹、推廣事項。
三、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協助推行與研究及有關建議事項。
四、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事項。
五、關於同業員工技能訓練之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
六、關於會員之廣告展覽及證明事項。
七、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
八、關於會員公益事業之辦理事項。
九、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十、關於接受機關、團體委託代辦公路監理所(站)業務等事項,會員使用「車主委託汽車買賣代辦車輛過戶委託書」應加蓋本會騎縫章。
十一、關於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
十二、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事項。
第六條 凡在本組織區域內經營汽車委託介紹買賣、依法取得登記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本會為會員。前項會員,應派代表出席本會,稱為會員代表。
第七條 會員因廢業或遷出本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應予退會,如有變更地址或主體人,須以書面通知本會。
第八條 本會各會員公司、行號(工廠)每家應推派會員代表一人,以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公司、行號之現任職員,且以成年為限。
第九條 公司、行號因業務需要,得隨時改派會員代表。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喪失其代表資格,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舉派為會員代表。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會員代表發生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而喪失資格時,原派之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第十條 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每一代表以一權為限。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已當選為理監事,在其喪失會員代表資格時,其理監事資格,應隨同喪失。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案如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本會之決議以下列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並當選為理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
前項經停權之會員其所派之會員代表當選為理監事者,應即解職由候補遞補。
四、罰鍰:欠繳會費滿一年經停權仍不履行者,得依法追繳。
所處罰鍰經催告仍未繳納者,依照商業團體法第七十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至其原因消滅為止。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自律公約及服從本會會員大會、理監事會決議案。本會會員違反法令、自律公約者,得依其違規情節輕重,經理監事會之決議依下列程序處分之。
一、糾正。
二、警告。
三、要求限期改善並將改善情形函報本會。
四、停止會員應享有之部份或全部權益。
五、呈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做適當之處份。
第十四條 公司行號不依商業團體法第十二條規定之期限內加入會者,應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逾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入會,經通知三個月仍未入會者由本會報請主管機關,處壹仟伍佰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鍰。所處罰鍰經催告仍未繳納者,依照商業團體法第七十條規定移送法院院制執行,至其原因消滅為止。
第十五條 本會會員停業滿一年而不能復業者,報請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復後,註銷其會籍。
會員之行為如有影響公會名譽,理監事會得以停權後提交會員大會處分。
第十六條 本會設理事十五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五人組織監事會,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代表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選舉前項理監事時,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有缺額依法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上項理監事之選舉得提出應選名額同額以上之參考名單,由會員代表登記或由理事會提出,但被選舉人不以參考名單所列者為限。
第十七條 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一人同時當選理事、監事時以得票數多之職為準,票數相同時任其自擇。
第十八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會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
第十九條 理事會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任理事長一人,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以得票多者為當選,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理事會推選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條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監察日常會務由監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
第廿一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二、通過及修正章程。
三、通過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決算及事業計劃。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
五、會員之處分。
六、財產之處分。
七、會員營業之統籌。
八、清算人之推任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第廿二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三、召開會員大會。
四、通過會員及退會。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算及事業計劃。
六、通過聘用或解聘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及考核其工作勤惰。
七、遇有緊急重大事項不及召開會員大會時,得先為必要之措施於會員大會時報請追認。
八、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第廿三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二、監察理事會,會務業務執行情形。
三、審核理事會各種報告書類。
四、稽核理事會財務收支狀況。
第廿四條 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廿五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一、會員代表資格喪失。
二、提出書面辭職經決議准其辭職者。
三、連續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兩次者。
四、處理職務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有重大之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解除其職務或由主管機關令其退職者。
五、依本會章程規定及依商業團體法規定解職者。
第廿六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七條 本會選派出席上級團體之會員代表應由理監事聯席會議選派之,但當選人不以理、監事為限。
第廿八條 本會聘雇會務人員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
第廿九條 本會視業務實際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並得按會員業別分佈地區情形分別組織小組。
前項委員會、小組均為本會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及另立經費預算,其組織簡則另定之。
第三十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開時召集之。
第卅一條 召集會員大會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之,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得不受此限制並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監選。
第卅二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三條 左列各款之決議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變更章程。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三、理事、監事之解職。
四、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選派。
第卅四條 本會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得經理事會決議呈請主管機關就地域之處分,依各區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舉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第卅五條 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為列席,理事、監事開會時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表出席。
第卅六條 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七條 理事長及常務監事無故不依章程規定召開理事會及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以不願執行職務論視同辭職另行改選。
理事、監事,無故不出席理監事會議,連續滿二個會次者,視為辭職,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第卅八條 本會之經費收入如下:
一、會員入會費。
二、會員常年會費。
三、委託收益。
四、利息收入。
五、會員捐助費。
六、事業費。
七、政府補助費。
八、其他收入。
第卅九條 會員退會所繳入會費、常年會費概不退還。
第四十條 本會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均應提經理事會通過,監事會審議後,提報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如會員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事後提報會員大會追認。
第四一條 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始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二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四四條 本會會務處理程序及會務工作人員考核辦法另訂之。
第四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呈報主管機關核准備案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