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中古汽車商業同業公會會員為發揚自律精神,確保公平競爭,提高職業道德,維護客戶權益,確實遵守政府法令,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特訂定本公約。
第一條 凡臺中市中古汽車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均應遵守本公約。
第二條 各會員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查屬實且違反情節較輕者,得先予書面糾正,並要求限期改正;如情節重大者,經提報本會理監事會通過後,應予停權處份或報請主管機關議處,各會員不得異議:
一、以不實之言論惡意誣蔑散佈造謠,足以損害其他會員商譽之不實情事。
二、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杯葛其他會員所從事之交易行為。
三、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其他會員參與合法之競爭。
四、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獲取其他會員之行銷機密或其交易相對人之資料。
五、在商品或廣告(包含網路及車輛雜誌)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品質與內容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六、將會員證書借予或出租供他人使用者。
七、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者。
八、其他有損公會形象者。
九、不依公會所制定作業規範辦理相關業務。
第三條 本公約由臺中市中古汽車商業同業公會訂定,經理監事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